簽證規定
中國公民因私赴德國辦理簽證,可通過兩個渠道進行,一是委託中國旅行社代辦,出國者可將本人護照與有關證件交給他們,並填寫申請簽證的表格所需提供的情況,包括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、婚姻狀況、國內永久地址、現在地址、工作單位及職務、旅行目的、逗留期限等。另一途徑是,旅客直接前往德國駐華使館辦理簽證。
探親旅遊簽證
(一)、申請赴德國探親簽證的手續
德國移民法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,可以申請前往德國探親:
(1)德國公民的配偶;
(2)德國公民的父母(包括養父母)、子女(包括養子女);
(3)德國公民的兄弟姐妹(包括同父異母或異父同母的兄弟姐妹)
(4)其他適合德國法律規定可以探親的外國公民。
(二)、申請赴德國探親簽證的材料
(1)在德國的親屬朋友的邀請信件;
(2)在德國的親屬朋友出具的、經過當地外國人管理局或律師所公證的經濟擔保書;
(3)申請人所在地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;
(4)申請者身體健康證明(入境居留超過3個月的需此證,居留不超過3個月的則不需此證);
(5)有效的中國護照;
(6)填寫簽證申請表(居留不超過3個月的填2份,超過3個月的填3份),申請表上須貼照片。
上述證明材料,申請人可以委託中國旅行社代辦轉交大使館,也可以用郵寄方式遞交德國駐華大使館或上海領事館。
旅遊簽證
申請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的德國旅遊簽證,須遞交以下材料並符合下列條件:
(1)認真填寫並貼上照片的黃色申請表,一式2份;
(2)有效護照;
(3)德國的某一旅行社的預訂證明,證明中須寫明旅遊日程安排、往返和當地交通及住宿情況,團體旅遊者須有個人的預定證明(旅館、旅行情況);
(4)交付旅行費用證明;
(5)醫療保險證明(保險公司證明)每人一份;
(6)用德文或英文書寫的工作單位提供的證明:工作崗位,月工資,准假證明。
探親旅遊入境居留的規定
德國對外國人入境和居留還規定:
(1)外國人前往德國探親,獲得入境簽證後,還應申領居留許可證。可先委託在德國的親屬朋友事先向外國人管理局申請代辦,也可在入境後再申辦。
(2)入境後如果變更居留地點,要及時向外國人管理局報告。
(3)旅遊簽證持有者,不能從事任何工作。如果想從事何種工作,必須獲得外國人管理局簽發的工作許可。
如果入境者臨時發生種種特殊情況,如意外傷害事故、交通事故、疾病等,在簽證限期內不能按時離境的,可以再簽證。德國駐華使館簽發的旅遊簽證,一般對一次進入下列的申根國家有效:比利時、德國、法國、希臘、意大利、盧森堡、奧地利、荷蘭、葡萄牙和西班牙。 |